7.0.1 验收申请单元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说明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置惩罚情况和当次验收遗留问题及其处置惩罚计划与建议。7.0.2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事情组)凭据验收申请单元提交的有关陈诉、工程档案资料,在听取多方意见和充实讨论的基础上,对工程验收中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和要求。
7.0.3 项目法人(项目治理单元)应凭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事情组)的意见和要求,逐项落实遗留问题处置惩罚的责任单元、责任人。对建议由上级部门协调的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凭据验收意见书面陈诉上级有关部门。
遗留问题处置惩罚责任单元应在划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置惩罚方案和实施计划,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治理单元组织批准实施。7.0.4 原则上,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应在下一阶段验收之前处置惩罚完毕。7.0.5 验收遗留问题处置惩罚完成后,项目法人(项目治理单元)主持实时组织验收。
7.0.6 遗留问题处置惩罚需要设计变换的,应按南水北调工程设计变换有关划定管理。有关遗留问题处置惩罚的档案资料的整编、存档、移交等按南水北调办《南水北调东中线第一期工程档案治理划定》执行。
7.0.7工程通过条约项目完成验收,且遗留问题处置惩罚完毕并履历收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治理单元)与施工单元应在条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移交事情。7.0.8项目法人(或项目治理单元)与施工单元应组织专人卖力工程的移交事情,移交历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载并有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7.0.9工程管理详细移交手续后,施工单元应向项目法人(或项目治理单元)递交经由施工单元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其花样见附录18。7.0.10在施工单元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完成施工厂地清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治理单元)向施工单元发表经由单元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条约项目完成证书”,其花样见附录19。7.0.11工程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条约项目完成验收或完成工程移交后开始盘算,但条约尚有约定的除外。
对工程差别项目可以凭据项目完成情况划分盘算保修期,也可以按全部条约项目完成后盘算保修期。7.0.12实行委托或代建治理的项目,工程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判定书”或“条约项目完成验收判定书”是工程全面移交项目法人治理的依据。移交事情应在委托或代建条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7.0.13项目治理单元与项目法人举行工程移交时,应根据批准的开端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内确定的详细项目或项目治理条约约定的详细项目举行逐项清点并管理移交手续。移交的内容包罗工程实体和其他牢固资产以及应移交项目法人的工程建设档案等。7.0.14工程移交历程中,项目法人和项目治理单元应有完整的文字记载并有双方单元法定代表人签字。
7.0.15工程移交后,如发现隐蔽性的影响工程宁静运行和使用功效的重大质量问题时,由工程项目吸收单元组织工程参建单元配合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惩罚意见。7.0.16工程移交后,由于设计、施工、质料以及设备等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工程项目吸收单元卖力组织处置惩罚,其他工程参建单元根据各自条约确定的责任负担详细处置惩罚事情和相应的处置惩罚经费。由于使用不妥以及治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工程项目吸收单元卖力处置惩罚,其他工程参建单元应协助处置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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